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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象山县高塘岛乡人民政府委托,经象山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同意,在象山县产权交易平台(访客浏览网址:http://220.191.214.139:8070/jmr/index;注册和登录网址:http://220.191.214.139:8070/web/login;使用IE浏览器的,须8.0及以上版本;使用360浏览器的,须切换成“兼容模式”。以下简称“交易平台”),通过网络竞价方式对下列标的进行公开转让。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概况
序号 |
标的名称 |
标的所在地 |
基本情况 |
起始价 |
保证金 |
1 |
象山县高塘岛乡林港村和尚头山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的多余石料 |
象山县高塘岛乡林港村 |
象山县高塘岛乡林港村和尚头山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由于该矿山废弃多年,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该废弃矿山进行覆绿,石场生态环境进行治理,治理时间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但在生态治理过程中涉及的多余石料约为173550吨应归国家所有。 |
40元/吨 |
130万元 |
*以上标的不设保留价
二、注意事项
1、本次转让标的为象山县高塘岛乡林港村和尚头山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的多余石料,数量为173550吨;
2、标的成交后,委托人按实际工程可交付的石料交付给买受人,最终交付数量按实结算;
3、总成交价款以173550吨乘以成交单价计算,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最终成交价款根据交付数量按实结算;
4、标的的交付时间根据施工工期确定,交付方式为自提,运输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5、标的单价不包含石料的装、卸、运及所有不可预见的费用。
三、标的展示
1、展示时间: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3月10日(工作时间);
2、实地看样:竞买人自行前往标的展示现场看样(联系人:陶金涛,联系电话: 13968378856)。
四、竞买人资格要求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与竞买)。
五、交易保证金
1、保证金缴纳方式:必须通过银行(包括网银)一次性足额转账;
2、缴纳时间:在网络竞价结束前均可缴纳。为保证及时到账,建议在网络竞价开始前2个工作日内缴纳;
3、退还:未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在网络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不计利息)。
六、网络竞价程序
1、注册:在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已经注册过的,无需再注册);
2、登录:可以用“用户名”或“手机号”或“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
3、报名:点击“报名”后交易平台即时审核;
4、缴纳交易保证金:报名通过后弹出《保证金缴纳说明单》,请按照此单指示缴纳(不同竞买人获取到的“收款账号”不同,务必按本人获取到的收款账号缴纳);
5、报价:在网络竞价时间登录交易平台在线报价。
详细操作方法请阅读交易平台中交易指南/竞买人操作手册(网址:http://220.191.214.139:8070/jmr/help)
七、网络竞价时间
1、开始时间:2021年3月17日10时;
2、截止时间:2021年3月17日16时;
3、延时竞价:在截止时间前5分钟起进行限时报价,期间如有新报价,则重新计时,再延时5分钟,直到5分钟内无人报价时竞价结束。
八、成交手续办理
竞价结束后,买受人凭有关证件(自然人凭身份证原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公章)到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1、签订《成交确认书》:自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
2、缴纳交易服务费:按宁波市物价局甬价费〔2017〕46号文件的规定向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3、缴纳成交价款:总成交价款以173550吨乘以成交单价计算,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最终成交价款根据交付数量按实结算(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款抵扣成交价款)。
九、遵守《交易须知》规定
竞买人须继续仔细阅读《交易须知》,充分理解其内容,并严格遵守其规定。
[附]交易中心地址: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港路300号象山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405、407室。
咨询电话:0574-65733128(金老师),0574-65733188(赖老师)。
交易须知
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委托人委托,通过互联网在象山县产权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以网络竞价方式公开有偿转让或出租竞价标的(以下简称“标的”),现就有关网络竞价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交易须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竞买人是指参加竞买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对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三、网络竞价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四、交易公告(包括补充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合同范本(以下简称“合同”)等交易信息同时公开披露,竞买人应当仔细阅读,了解其内容,遵守其规定。
五、竞买人通过互联网在交易平台中进行独立自由报价,不得阻挠、恐吓、操纵其他竞买人报价,竞买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报价。
六、竞买人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缴纳交易保证金等操作后才能进行网上报价。
(一)竞买人必须在交易平台进行实名注册,一次注册,长期有效。竞买人身份信息如有变化,应当及时更正。竞买人对上传的身份证件照片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二)注册用户可登录交易平台对意向标的进行报名申购。公告中对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需要向交易中心提交相关材料进行人工审核;
(三)竞买人报名通过后,按照交易平台显示的《保证金缴纳说明单》指示信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四)交易保证金到账后,当网络竞价开启时,竞买人可进行网上报价。
七、报价以人民币计价。报价不含交易服务费以及移交标的、办理标的转户、证照变更手续等产生的费用。
八、竞买人自愿进行网络竞价,应当谨慎报价。报价规则如下:
(一)报价时间以交易平台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二)竞买人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三)竞买人采用增价方式报价,即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一个加价幅度或其整数倍;
(四)竞买人一经成功报价,即不能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报价或优先购买权人相同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五)优先购买权人与其他竞买人报价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优先;有多个优先购买权人的,如报价相同,先报价的优先;
(六)竞买人可以进行多次报价;
(七)交易平台设有委托报价功能,由竞买人设定一个自己能够承受的最高限价,在不超过此价前提下,当其他竞买人出价时,交易平台会自动增加一个加价幅度进行报价。委托报价功能由竞买人自行启用和撤销,撤销后可继续采用手动报价;
(八)竞价截止前数分钟起进入限时报价期,期间竞价将可能延时,具体规则见公告;
(九)报价结束后,最高报价者为买受人(标的若有保留价,低于保留价的不能成交)。
九、竞买人应尽量采用高带宽、高性能、安全的网络坏境,并注意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的安全,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退出交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发生以下情况,竞买人应自行承担责任。
(一)竞买人未按公告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而造成资格审核未通过的;
(二)竞买人注册的账号、密码丢失或被他人冒用、盗用的;
(三)竞买人因断电,网络、设备故障,电脑配置过低,浏览器版本过低,操作不当等原因无法进行正常网络竞价的。
十、竞买人应当在参加网络竞价前亲临标的展示现场,仔细查看标的,了解是否存在瑕疵等实际情况。如未查看,视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包括其存在的瑕疵。交易中心不保证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对标的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视频资料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十一、网络竞价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未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原路退还(未通过转账方式缴纳的保证金不保证按时退还)。买受人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款抵缴成交价款。
十二、买受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以下手续:
(一)缴纳成交价余款(扣除抵缴后的余款);
(二)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证件到交易中心领取《成交确认书》;
(三)跟委托人签订合同;
(四)受领标的;
(五)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到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十三、买受人没有按照约定受领标的的,或需要转户而没有及时办理转户手续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并承担标的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以及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等承担责任。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中心可以中止或终止网络竞价活动:
(一)交易平台出现故障而不能及时排除的;
(二)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结束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三)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或终止网络竞价活动的情形。
十五、网络竞价中止后需另行安排时间继续进行网络竞价或终止网络竞价的,交易中心将发布相关信息,竞买人因未及时关注信息而错失网络竞价机会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责任。
十六、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交易中心相关文书,竞买人在注册时应如实填写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如果提供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不确切,导致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由竞买人承担责任。
十七、竞买人进行网络竞价时,违反本须知以及同时公开披露的公告、合同等规定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赔偿交易中心和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取消竞买人资格,并承担其他相应法律责任。
十八、本须知其它未尽事宜,请向交易中心咨询。
矿产品买卖合同
供货单位(甲方): 象山县高塘岛乡人民政府
购货单位(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1 合同标的
1.1 矿产品名称: 象山县高塘岛乡林港村和尚头山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的多余石料;
1.2 矿产品产地: 象山县高塘岛乡林港村;
1.3 矿产品数量: 173550吨石料。
2 质量标准
2.1 本合同矿产品的质量标准为:石料密度约2.5吨/m3(石料密度以实际开采出料状况为准)。
3 矿产品交付和运输
3.1 矿产品交付方式为:自提;
3.2 矿产品交付地点为: 象山县高塘岛乡林港村;
3.3 矿产品交付时间(期间)为:根据建设单位施工工期确定;
3.4 矿产品由乙方负责运输;
3.5 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4 合同价款
4.1 矿产品单价:计人民币(大写) 元/吨(通过网络竞价竞得的成交价),其中不包含石料的装、卸、运以及所有不可预见的费用;
4.2 合同暂定价款:按照矿产品数量173550吨乘以矿产品单价计算,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
5 计量、结算与支付
5.1 计量方式:提货时以称重记录为准,经甲方和乙方签字确认;
5.2 结算:购销矿产品数量达到173550吨时,乙方终止提货。若甲方开采量不足,则按照实际购销矿产品数量乘以矿产品单价结算价款,结余价款甲方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5.3 付款方式: 乙方按总成交价款以173550吨乘以成交单价计算,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最终成交价款根据交付数量按实结算。
6 双方义务
6.1 乙方:
6.1.1 按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支付矿产品价款;
6.1.2 按合同约定时间、地点接收矿产品,并及时进行验收;
6.1.3 安排专门人员对开采下来的矿产品进行监管,并负责安排运输车辆进场和装卸料;
6.1.4 其它: 。
6.2 甲方:
6.2.1 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或技术标准交付矿产品;
6.2.2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间)交付(供应)矿产品;
6.2.3 按合同约定将矿产品运至交付地点;
6.2.4 督促采矿施工单位按约定工期供料。
6.2.5 其它: 。
7 陈述、保证和承诺
7.1甲方保证在参与矿产品交易时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误导和重大遗漏;
7.2 乙方已充分认识并愿意承担下列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关矿产品的规模、形态、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下来的的矿产品有差距。
8 违约责任
8.1 乙方的违约责任:
8.1.1 乙方未按时缴纳合同价款,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缴纳款项的2‰向甲方缴纳滞纳金,延期缴款超过1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已经支付的定金(或保证金)或者合同价款不予返还;
8.1.2 乙方未按甲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乙方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价值计算出的利息金额,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以及承担潜在的安全隐患造成的经济损失。
8.2 甲方的违约责任:
8.2.1 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期间)交付矿产品,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按实际购销矿产品量结算价款,结余价款甲方返还乙方,并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按结余价款计算出的利息金额,向甲方偿付违约金。甲方若提前交付矿产品,乙方有权拒收;
8.2.2 未按合同约定将矿产品运至交付地点,视为未交付,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9 合同变更
9.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矿产品时,应在情况发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除因乙方的原因外,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9.2 双方应对合同变更的相关事宜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10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
(1)自然灾害、如台风、冰雹、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
(4)象山县高塘岛乡林港村和尚头山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中止或终止。
10.2 一方如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10.3 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当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另一方认为合同没有履行必要的有权解除本合同,但不能免除迟延方的违约责任。
11 争议的解决方式
11.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1.2 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具有最高的效力,双方以后发生的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发料单、结算单等涉及到争议解决方式的,均不得对抗此约定。
12 其他约定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各执一份(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留存一份)。
13 补充条款(在不违反网络竞价公告实质内容的情况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补充本条款):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上一条:浙B1PH65等15辆旧机动车转让网络竞价公告 | 下一条:浙B1PH65等15辆旧机动车转让网络竞价公告 |
主办单位:宁波市资源公共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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